齐鲁医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2-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 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院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 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 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各二级学院根据第七条规定的认定依据自行制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

(二)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三)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四)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学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小组提出申诉。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七)学生资助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每学年开学前,各二级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接受财政、 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学院、相关处室和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认定工作小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同时通过电话等各种方式进行复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 30%。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细化相关标准,明确申诉渠道。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齐鲁医药学院

                     2020 年12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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