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医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1-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我院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具体评审工作。

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

副组长:学生处处长

员: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资助中心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 档3300元、3 档44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申报学生必须是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考试作弊者;违反校规校纪,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到学院、二级学院(包括公寓)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安排的各项社会活动、公益劳动或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者;男女交往不得体或行为不端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公共场所穿着不得体,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在校园内酗酒或在校园外酗酒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在学生公寓、教学楼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留、降级学生从留、降级时间起一学年之内或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者;恶意拖欠学杂费者。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学生资助中心提出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评审领导小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院长任组长,召开会议,布置评审工作。

(二)各班级召开班会,通知到每一个学生,开展评审工作。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个人申请。

(四)辅导员组织成立班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 7~11人组成(成员总数为单数),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小组成员,其余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

(五)班级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六)班级对审查通过的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七)综合各方面评议,班级评审小组按照班级分配名额确定候选人,并全班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八)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汇总班级结果,并再次审核,公示 3 个工作日,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九)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材料,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全院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通过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按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资金时间,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齐鲁医药学院

                     2020 年12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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