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医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1-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 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与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全面领导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具体评审工作。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

副组长:学生处处长

成 员: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资助中心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 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同年级同专业)均位于前 15%(含 15%)的学生,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同年级同专业)没有进入前 15%,但均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 (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我院当年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我院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院长任组长,召开会议,布置评审工作。

(二)各班级召开班会,通知到每一个学生,开展评审工作。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个人申请。

(四)辅导员组织成立班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 7~11人组成(成员总数为单数),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小组成员,其余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

(五)班级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六)班级对审查通过的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七)综合各方面评议,班级评审小组按照班级分配名额确定候选人,并全班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八)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汇总班级结果,并再次审核,公示 3 个工作日,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九)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材料,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全院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通过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齐鲁医药学院

                     2020 年 12 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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