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激励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43 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具体评审工作。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
副组长:学生处处长
成 员: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处工作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2.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院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分配
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我院当年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总人数,学生资助中心提出我院名额分配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一)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原则上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三)评选程序
1.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院长任组长,召开会议,布置评审工作。
2.各班级召开班会,通知到每一个学生,开展评审工作。
3.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个人申请。
4.辅导员组织成立班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 7~11 人组成(成员总数为单数),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小组成员,其余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
5.班级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6.班级对审查通过的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7.综合各方面评议,班级评审小组按照班级分配名额确定候选人,并全班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8.评审工作小组汇总班级结果,并再次审核,公示 3 个工作日,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9.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材料,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全院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通过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齐鲁医药学院
2020 年 12 月 29 日